海南水发琼北供水有限公司关于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招标代理,招标人为海南水发琼北供水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招标代理。
2.项目概况: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内容包含取水泵站、原水输水、净水厂、配水管网工程及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五部分内容。其中新建、改扩建净水厂共3座,新建取水泵站2座,加压泵站5座;新建原水输水管道25.80km;新建配水管网769.08km;新建市县供水连通管10.29km;新建村内供水主管913.64km,新建接户管772.67km及更换智能远传水表55511套等内容。工程总投资282138.25万元。
3.招标范围: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环境监测、水保监测、监督评估等公开招标项目(不包括可研、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第三方检测、造价咨询)及后续可能会涉及的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4.招标方式:公开征集。
公告发布媒介:在海南省水利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及公众号上发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机构在平台登记截图,并加盖公章。
2.拟派项目负责人应为代理机构登记的从业人员。
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在平台登记的截图、2025年11月至2026年6月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
3.财务状况:须提供经审计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若企业注册时间未满三年,以企业注册实际年份为准,成立不满一年的单位不提供。
证明材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信誉要求
(1)投标资格没有处于被取消、暂停状态。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2023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或严重违约事件。
(4)未被列入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库限制期的单位(限制期内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5)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禁止参与投标。
(6)①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备注:因“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址链接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故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为准)。②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③投标人未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列入“行政处罚信息”,被列入“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证明材料:第1-5项合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第6项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后网站截图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注:截图需清晰显示网站的相关信息及时间信息,截图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5.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证明材料: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天眼查实际控制人的截图等能有效证明股权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控制价:6.46万元。
(四)合同条款和格式:详见合同附件。
(五)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其中报价40分,业绩40分,服务方案20分。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但大于等于2家的,继续评审。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40分,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扣0.4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扣0.2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报价得分=4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E=0.4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E=0.2
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每项得10分,本项满分40分。
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一项目业绩不重复得分。
3.服务方案得分:
(1)根据投标人编制的招标代理服务实施方案及对本项目招标流程熟悉情况进行评分,一般得1~4分,良好得4~6分,优秀得6~8分,本项满分8分。
(2)根据投标人对项目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情况进行评分,一般得1~2分,良好得2~4分,优秀得4~6分,本项满分6分。
(3)根据投标人对招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分,一般得1~2分,良好得2~4分,优秀得4~6分,本项满分6分。
(六)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根据综合评分法,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时以投标人注册资本金高的优先。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报价函(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如有)。
4.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业绩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服务方案(加盖公章)。
7.(此处罗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文件递交
1.纸质版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递交1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加盖公章扫描件),纸质版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包装及密封形式不限);
2.投标文件必须于2026年7月28日11时00分前递交至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A座20楼,并在该时间前不得开启;
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投标邀请书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海南水发琼北供水有限公司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互联网金融大厦A座20楼
联系人: 张工
电话: 0898-65728037
附件1
XXX项目投标报价函
海南水发琼北供水有限公司:
一、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公司XXX投标邀请书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额 元,税率 %的投标报价,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委托工作。具体如下:
(1)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环境监测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写)**(**元)。
(2)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水保监测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写)**(**元)。
(3)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监督评估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写)**(**元)。
二、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三、我方承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为己完全理解、确认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基于此做出了不可撤销的报价承诺。
四、如我方中标:
(一)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二)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作成果及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 )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海南水发琼北供水有限公司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招标代理
(二)项目概况:工程建设内容包含取水泵站、原水输水、净水厂、配水管网工程及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五部分内容。其中新建、改扩建净水厂共3座,新建取水泵站2座,加压泵站5座;新建原水输水管道25.80km;新建配水管网769.08km;新建市县供水连通管10.29km;新建村内供水主管913.64km,新建接户管772.67km及更换智能远传水表55511套等内容。工程总投资282138.25万元。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环境监测、水保监测、监督评估等公开招标项目(不包括可研、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第三方检测、造价咨询)及后续可能会涉及的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委托代理报酬
委托代理报酬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金**元,税率**。如遇政策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双方以调整后的税率变更合同总价。该代理报酬金额为暂定价,单项业务最终合同价按中标金额参照琼价费管[2011]225号中的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后乘以0.54,与上述对应单项中标代理服务费取低者为最终合同价。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二)本合同协议书;
(三)本合同专用条款;
(四)本合同通用条款。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上述排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委托代理报酬的支付。同意经受托人授权后由受托人的驻琼分支机构(如有)代收委托代理报酬。
八、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招标事项全部完成,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九、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
委托人 (盖章) | 海南水发琼北供水有限公司 | 受托人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单位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山大道11号海南省三防指挥调度中心5楼519室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0898-65728037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户 名 | 户 名 | ||
账 号 | 账 号 |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必要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未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己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壹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
2.1.2 本合同协议书;
2.1.3 本合同专用条款;
2.1.4 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文。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4.1.1 委托招标范围: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环境监测、水保监测、监督评估等公开招标项目(不包括可研、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第三方检测、造价咨询)及后续可能会涉及的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4.1.2 委托招标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文件专家评审,办理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相关手续,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标前会和现场考察,负责答疑和编制补遗文件,组织开评标会及安排开评标会场并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评标会,编制评标报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了解公示期投诉等情况反馈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办理中标结果备案。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的时间: 发布招标公告前 ;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项目招标开始前 ;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无 ;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无 ;
(7)应尽的其他义务: /。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负责招标工作,开评标必须到场。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双方确定的招标工作时间计划进行 ;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招标全过程咨询服务 ;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专家评审费、招标公告公示发布费、评标专家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交通食宿费、开标评标场地费、招标备案资料制作费、评标会务费等费用,委托方支付的委托代理报酬已包含上述所有费用,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前述费用以及通用条款8.2和8.3相关的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 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招标代理服务;为受托人提供该项目涉及的招标相关的审计咨询服务;受托人应保证质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受托人决不向外泄露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项目应保密的招投标相关信息;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的要求,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招标人主体责任的相关职责,如审查招标文件的合规性、排他性,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的异常情形并及时要求纠正,定标环节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核查,中标结果确定后组织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等,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给委托人;
(5)应向委托人提交的资料: 提供全套招标工作资料一式陆份。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如受托人有以下情形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立即暂停工作,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相关解除文件送达受托人之日起解除,同时,已支付的代理报酬应退还给委托人,未支付的代理报酬委托人不再支付,受托人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a.违反法律、法规或程序进行招标代理工作;b.未能保质保量开展工作,经委托人要求整改但拒绝整改的。
(9)如本合同约定招标工程因政府报批、政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因素导致合同约定招标项目取消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解除,未支付的代理报酬委托人不再支付,同时受托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任何费用诉求或补偿。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无 。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琼价费管[2011]225号 ;
委托代理报酬金额:(大写)**(**元),其中:
(1)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环境监测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写)**(**元);
(2)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水保监测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写)**(**元);
(3)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监督评估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写)**(**元);
上述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如遇国家政策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双方依照调整后的税率变更实际代理服务费。该代理报酬金额为暂定价,单项业务最终合同价按中标金额参照琼价费管[2011]225号中的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后乘以0.54,与上述对应单项中标代理服务费取低者为最终合同价。
上述每项服务费是招标完成每个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该费用为固定、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专家评审费、招标公告公示发布费、评标专家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交通食宿费、开标评标场地费、招标备案资料制作费、评标会务费等费用。如招标失败需重新招标的或因分标段而增加的项目,费用已包含在每个项目总价内,不再额外增加代理服务费;其他未列出项目,如需招标代理服务,由该项目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用按该项目中标金额参照琼价费管[2011]225号中的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后乘以0.54为代理服务费;本合同项下招标代理项目如因政府报批、政策、或工程批复的项目法人变更或委托人原因不再招标的,不再支付未招标项目费用和已招标项目未支付款项;如委托人要求增加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招标项目的,受托人同意,不再增加代理费用;受托人投标视为同意该约定。
代理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按项目结算,即受托人每招标完成一个项目,委托人向受托人结算该项目代理费,未开展招标项目和已开展未完成招标项目无需支付项目代理费。每项费用支付前,受托人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人未提供发票的委托人可以暂不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如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支付,由委托人从中标人的合同费用中扣除后,向受托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该项目招标代理费,本合同无预付款;费用支付前,受托人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人未提供发票的中标人可以暂不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无 。
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无 。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督促中标人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更换其工作人员并重新提供应尽的咨询服务,如受托人未整改或整改3次后仍未能解决问题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相关解除文件送达受托人之日起解除,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30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还应另行予以赔偿;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可以责令受托人立即改正,取消有关违约业务,退回违约业务所得。如受托人未改正,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相关解除文件送达受托人之日起解除,受托人应退还委托人所有已支付费用,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30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还应另行予以赔偿;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可以责令受托人改正,如受托人未改正,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相关解除文件送达受托人之日起解除,受托人应退还委托人所有已支付费用,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30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还应另行予以赔偿,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4)受托人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停止或暂停项目招投标活动,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责任由受托人承担,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还应予以全额赔偿,同时委托人有权扣除该项目所有代理服务费,受托人应退还委托人所有已支付费用;
(5)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受托人原因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相关信息错误或未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招标人要求等)每次罚款5000元,当达到三次时,将受托人列入公司“黑名单”;合同条款当中有违约金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其他部分未约定违约金的,受托人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还应承担损失赔偿。受托人发生违约行为后,经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拒不整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相关解除文件送达受托人之日起解除。
(6)因受托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或招标流程违规引发投诉、行政处罚、项目暂停产生的工期损失、行政罚金、第三方索赔,全部由受托人承担。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条款修改为: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不视为委托人违约。受托人知悉并同意且应无条件配合,不能提出任何费用诉求。
13.2本条款修改为: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不变,服务期限相应调整。
13.3本条款修改为: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受托人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受托人招标业务不熟练、无故拖延招标、受托人不配合委托人工作或委托人认为受托人工作不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后续招标代理工作,委托人不再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报酬,合同自委托人解除通知到达受托人时解除,受托人应按代理报酬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各壹份。副本 捌 份,其中,委托人 肆 份,受托人 肆 份。
17、补充条款:
17.1(1)受托人复核委托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等资料,制定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并为设置的投标资格条件及评标等条款负责,不因招标人所提供的资料而免除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责任与义务。(2)为了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当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的工作人员在委托人指定地点办公时,受托人须服从并安排专业人员完成相应工作。
附件3
廉洁从业合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廉洁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海南水发琼北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受托人 (以下简称“受托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协议书(合同编号: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或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反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置。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受托人处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受托人和相关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工程有关工程合同服务内容中材料及设备供应、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合同服务内容中劳务或材料及设备供应。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服务队伍或为他人谋利。
3、受托人义务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1)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2)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委托人同时保留建议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受托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的权利。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和签订相关合同内进行。
1)本合同有效期为承发包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2)本合同作为附件,与《海口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委托人:海南水发琼北供水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受托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